上诉法院在Ong Chai Soon诉Ong Chai Koon一案中澄清建屋局法案禁止对建屋局物业进行信托的范围

导言

新加坡上诉法院最近对以下案件做出了判决 Ong Chai Soon 诉 Ong Chai Koon 及其他人案 [2022] SGCA 36("Ong Chai Soon"),其中载有关于建屋局房产的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的重要指导。

事实

王氏兄妹就后港的一间组屋发生争执,这间组屋是用银行贷款购买的,并登记在长子柴顺的名下。王氏家族在店屋的商业空间经营一家美发沙龙,Chai Soon 登记为唯一经营者,他的姐妹们则在那里工作。Chai Soon 的兄弟姐妹对他--店屋的唯一注册所有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法院下令出售该房产,并将出售收益平均分配给所有兄弟姐妹。这对兄弟姐妹声称,该房产是由 Chai Soon 以共同意向推定信托的方式为每对兄弟姐妹持有的家庭资产,他们有权获得均等的实益份额。

高等法院判定柴顺兄妹胜诉,认定店屋及其销售收益受共同意向推定信托的约束,柴顺对判决提出上诉,辩称《住房与发展法》第 51(10)条禁止柴顺兄妹根据任何结果信托或推定信托享有店屋的受益权。

什么是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

如果您正在挠头,不知道什么是结果信托或推定信托,这里有一个快速解释。

简单地说,一个 信任 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在两方(一组)--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分配的方式。受托人持有 法律所有权 (或 法律权益财产,而受益人则持有 公平所有权 (或 实益).通常情况下,设立信托是为了受益人个人的利益,例如,出于私人目的(如尽量减少纳税义务或保护隐私),或出于公共目的(如慈善)。

不过,即使没有明确设立信托,也可以通过暗示产生信托。A 产生的信托 在这种情况下,X 将财产转让给 Y,但在特定事实发生时,Y 被视为以信托方式为 X 持有财产,因为 X 并不打算让 Y 受益于该财产。例如,X 支付了以 Y 的名义登记的组屋费用。虽然 Y 是该单位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但 X 作为购房出资人持有该单位的实益权益。因此,Y 可以说是以信托方式为 X 持有该房产。

另外 推定信托 可能产生于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欺诈 如果 Y 通过欺诈将 X 的财产转移给自己,则 Y 以推定信托方式为 X 持有该财产。
  2. 共同意向 如果 X 和 Y 共同占有一处房产,并表示同意分享该房产,而不论他们为购置该房产实际出资多少。如果 Y 是该公寓的唯一注册合法所有人,则 Y 以推定信托方式为 X 持有该房产。 共同意向推定信托。

底线是,根据这两类默示信托中的任何一种,即使 X 没有登记为法定所有人,他们也是财产的衡平法所有人,因此可以对财产主张衡平法权益。

对组屋的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有哪些限制?

鉴于组屋的公共政策目的是在土地稀缺的新加坡提供可负担的住房,因此对业主和住户如何利用组屋有严格的规定,包括创建信托或从信托中获益。《建屋与发展法》第51(10)条禁止任何人 "根据任何产生或产生的结果或推定信托 "而 "有权 "获得组屋(或其中的权益)。

然而,在过去两年中,由于组屋家庭纠纷的法庭案件,对第51(10)条出现了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争议的核心是禁止范围的问题:第51(10)条旨在防止谁有权根据结果信托或推定信托获得组屋物业的任何权益? 法律是否禁止所有个人通过这种方式对建屋局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还是只禁止 不符合条件者-即那些根据建屋局政策无法自己申请和购买建屋局房产的人?

上诉法院在 Ong Chai Soon

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鉴于王氏兄妹根据建屋局的标准有资格拥有该房产,因此并不妨碍他们根据推定信托对店屋提出权利主张。 这意味着,只要某人可以购买某个组屋,并在购买获得批准前满足所有条件,第51(10)条并不阻止他们根据结果信托或推定信托对该房产提出权利主张。

在研究了《住房与发展法》的历史后,法院得出结论,议会通过第51(10)条的意图是防止不符合资格的人规避建屋发展局施加的监管限制,获取建屋发展局的房产。法院认为,议会的一贯政策关切是,根据公共住房是供业主自住而非投机或投资的原则,防止滥用补贴公共住房的特权。

这种滥用权力的一个例子是 BWU v BWW [2019] SGHC 128,该案涉及不止一处组屋的所有权。该案涉及夫妻之间婚姻财产的分割,其中丈夫的母亲在夫妻共同拥有的宏茂桥组屋中的受益权益引起争议。丈夫的母亲声称,作为该公寓的居住者,她拥有由丈夫以推定信托方式持有的 50% 实益权益。但是,法院认为母亲 不再符合条件 持有宏茂桥公寓的任何实益权益 当她成为另一个组屋的联名业主时 在欧文道。因此,第 51(10)条阻止她通过推定信托的方式获得宏茂桥公寓的任何权益。

然而,在 Ong Chai Soon上诉法院维持了高等法院的事实认定,即王氏兄妹有资格拥有后港店屋。 虽然高等法院认为,声称拥有建屋局房产受益权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资格,但它接受王氏兄妹的资格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裁决,给予王氏兄妹店屋及其销售收益的实益份额,以及店屋的销售令。

结论

总之,作为建屋局房产的合法所有者,并不意味着可以免于其他方面对衡平法所有权的要求。这一点在家庭环境中尤为重要,在家庭环境中,先前出资或占用房产的亲属和配偶可以主张其对房产的受益权--只要他们符合建屋局的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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