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津贴与刑事犯罪

前交通部长 S Iswaran 一案是最近一起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刑事犯罪的案件,它似乎证明了这样一句格言:给谁很多,就期待给谁更多。

S Iswaran 最初是根据 1960 年《预防腐败法》第 7 条("腐败法")被指控的。PCA").然而,在审判前夕,总检察长办公室根据《刑法典》第 165 条("......")对指控进行了修改。个人电脑").

刑法》第 165 条规定,公务员接受以公职身份与之交往的任何人的任何有价物品而不支付报酬 或支付的报酬不足,即构成犯罪。该条广泛适用于《刑法》第 21(1)条所定义的所有公务员。

高等法院法官黄永宏(Vincent Hoong)做出了 1 年徒刑的判决,比控方要求的 6 至 7 个月徒刑增加了近一倍,他的判决依据是公务员诚实和问责的高标准。

S Iswaran 案并不是一个例外。在另一起涉及不同罪行的近期判决中,新加坡国家法院的一名判决法官在一起涉及外交部公务员("......")的案件中超出了检方的判决要求。MFA").

根据《1871 年刑法典》第 182 条("......个人电脑"),罪名是向公务员提供虚假信息。作为外交部总干事,吴滥用外交邮袋服务,为朋友从中国向新加坡运送奢侈手表。外交邮袋受外交豁免权保护,用于外交部与其海外办事处之间的官方信函和物品。

当该包裹被移民官员发现并通知外交部时,Oh 撒了谎,声称手表是他父亲的,以逃避纪律处分。这一谎言旨在误导外交部副部长停止内部调查。Oh 最终在给 CPIB 的第二份声明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尽管控辩双方都认为应处以罚金,但地区法官 沙米拉-斯里帕西-沙纳兹 判处 Oh 一周监禁。在做出判决时,DJ Sripathy-Shanaz 强调了保持公共机构内部调查完整性的重要性。她认为"[它们是发现、处理和预防公务员系统各机构内不当行为的重要机制".

吴的判决正在上诉中。

腐败犯罪和 "公共服务溢价"

就腐败犯罪而言,由于维护公共行政廉正的公共利益,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在立法设计和判决上都比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受到更重的刑罚。

对于公共部门的腐败而言,首要的量刑考虑因素是根除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这一明显的公共利益,因为国家的顺利管理和运作有赖于这些公务员。

就私营部门的腐败而言,公共利益在于维护私营部门无腐败的声誉,以及市场的有效运作不受干扰。

与私营部门的腐败行为相比,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被判处的刑罚范围更广,这也证明了这一点。

预防腐败法》第 5 和第 6 条规定,对私营部门腐败行为适用的处罚为不超过 $10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5 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预防腐败法》第 7 条规定,对公共部门腐败行为适用的处罚是不超过 $10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100,000 的监禁。 7 年 或两者皆有。

公务员诚信和问责的高标准

公共部门腐败案件只占中央调查局年度调查案件的一小部分。2022 年,有四名公共部门官员因中央调查局调查的罪行而被起诉。公共部门腐败案件的量刑较高,反映了维护公众对政府公正廉洁的信心的政策原因。一般来说,罪犯的职位越高,其罪责和刑罚就越重,这也承认了他们对重大交易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影响力。

主要联系人: Remy Choo Zheng Xi; 蔡世杰(马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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