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立禁制令?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法庭最近的一项判决认为,并不存在这种东西。
在 Gazelle Ventures Pte Ltd v Lim Yong Sim and others("Gazelle Ventures")一案中,Philip Jeyaretnam 法官不同意新加坡高等法院最近两份判决书中的意见,认为新加坡法院不会行使其发布禁令的管辖权,以给予与实质性法律权利无关的禁令救济。
在 Gazelle Ventures 案中,原告主要寻求 "预防性禁令",以阻止被告采取步骤通过公司大股东 No Signboard 控股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决议。这些决议旨在更换公司的现任董事。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申请,理由是即使征用决议获得通过,原告也没有理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原告未能证明如果法院不签发预防性禁令,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作为另一个论点,原告要求法院下达 "独立 "禁令,在事实并未显示存在实际或威胁的诉 讼原因的情况下,禁止被告采取步骤通过征用决议。原告试图辩称,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很广,足以使其在行使衡平法管辖权时签发 "独立 "禁令以防止不公正。
Jeyeretnam 法官认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禁令虽然范围很广,但如果不是基于公认的诉因,则不会下达禁令,而且其下达禁令的权力只能 "附带于并依赖于实质性法律权利的执行"。
该案例的完整引文是 Gazelle Ventures Pte Ltd 诉 Lim Yong Sim 等人 [2023] SGHC 328